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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合约”难保爱情
发布日期:2013-05-28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小姐与李先生相识于2006年,此时李某已婚,但其与妻子长期分居,精神空虚寂寞,而张某青春可人,温柔体贴,两人很快相恋并过起了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两人签订了一份“爱情合约”,主要内容为:双方必须感情专一白头到老,不得有背叛对方的行为;如张某需购置房屋、汽车等大件则需向李某提供书面借条。如张某有违背李某感情的行为,李某有权收回房屋和汽车,作为对李某的补偿。如李某有违背张某感情的行为或5年内未离婚或向张某提出分手,房屋和汽车无条件赠送给张某,所有借条及协议自行作废作为对张某的补偿。签订该协议几个月后,张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款50万元均由李某支付,该房产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同日,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有张某借李某购房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正。

三年后,李某离婚,张某认为自己终于可以“转正”,于是软磨硬泡要求与李某结婚。但此时李某对张某感情已经不像之前那么浓厚,眼见张某如此逼婚,因此十分反感,从此渐渐疏远张某,两人渐行渐远,最终分道扬镳。正当张某以为,这一生可能都不会再与李某碰面之时,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李某认为,他与张某既已解除同居关系,张某就应该返还50万购房款。

法庭之上,被告张某显得十分委屈,她表示我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双方是按签订的“爱情合约”来执行的。购买房屋的款项虽然全是李某支付的,但根据协议,他现在提出分手,借条就已经作废,我无需归还购房款。我二十出头就跟着他,并为他辞去工作,在他身上耗去了大好青春,要求他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及失业金40万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李某在签订“爱情合约”时已有配偶,张某也明知这一事实,却仍保持长期的不正当同居关系。故双方订立的“爱情合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张某书写的50万元的借条,是基于该无效协议的约定而生,其因此取得的500000元购房款,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根据协议约定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因协议无效,所涉精神损失费的条款也无效,故对其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赔偿其今后的失业金的要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500000元。判决结果出来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武进区妇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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