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被结婚”,就是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后,自己却无法结婚,这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有必要加以探讨解决。
案例
漳州诏安女孩小陈在2011年4月与未婚夫准备登记结婚时,被告知已于2006年6月与一晋江男子洪某登记结婚,不能再登记结婚。为了不耽误选好的结婚日子,2011年农历六月初四,她与男友按照老家风俗先办了婚礼。2012年1月12日,警方告知,冒用她身份登记结婚的是陈某。因陈某系以结婚为名骗取洪某钱财,2012年9月被晋江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冒用自己身份的人抓到了,法院也判决了,但“被结婚”的小陈依旧结不了婚。小陈要求民政机关撤销其婚姻登记,民政机关告知无权撤销;小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知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小陈认为冒用身份的人已经查清并判刑,民政机关可以更正登记信息,也被告知不行。据晋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介绍:“当时将小陈的材料送到省民政厅时,本来准备将结婚证上小陈的身份信息修改为陈某的身份信息,但是发现陈某在2007年时以她自己的身份与诏安一男子登记结婚了,如果修改,陈某就变成了重婚。”
如今,两年过去了,小陈已怀孕近8个月,仍然结不了婚,每天忧心忡忡。
析法
遇到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人们习惯于采取行政诉讼的途径,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仅可能遭遇诉讼时效等障碍,而且还会造成自己已婚或重婚等多种弊端,缺乏科学性,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被结婚者”只是身份被冒用,与他人根本没有依法登记结婚,不存在婚姻关系。因而,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婚姻不成立问题,而不是所谓的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无法解决,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提起“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解决。
目前,人们之所以没有采用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被结婚者”结婚障碍,主要是对我国“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的法律根据缺乏了解。为此,有必要加以介绍。
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或家事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提起“确认婚姻成立之诉”或“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但在现行法律体制下,适用确认之诉解决有关登记程序瑕疵婚姻,仍然有其充分的法律根据和理论根据。
1.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婚姻登记和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条件,即依法登记婚姻则成立,登记程序违法婚姻则可能不成立。因而,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有其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这也是落实婚姻法第8条规定的需要。
2.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婚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中,确认之诉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诉种之一。婚姻关系确认之诉,在民事诉讼中没有法律障碍。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此类案件,比行政诉讼具有科学性和优越性:不存在诉讼时效障碍;符合此类案件的基本特征,其婚姻不成立定性准确;可以避免行政诉讼定性错误和不能彻底解决纠纷等诸多弊端;可以避免行政诉讼中的侵权之嫌。
因而,诏安女孩小陈身份被冒用与晋江男子洪某结婚案,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其婚姻不成立,否认其“已婚”身份,恢复其未婚身份。这才是解决“被结婚者”结婚障碍的有效途径。
提示
小陈无法结婚的最大教训,就是当初选择诉讼路径错误。如果她直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提起“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在法院判决其与洪某的婚姻不成立后,可根据生效判决登记结婚。
但目前小陈可以不再走民事诉讼了。因为法院刑事判决已经认定系陈某冒用小陈身份结婚。小陈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法院判决,更正婚姻登记者为陈某,而不是小陈,并为小陈办理婚姻登记。
至于陈某是否构成重婚,则是另一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只能恢复婚姻登记真实的本来面貌,不能顾及陈某是否重婚。如果陈某构成重婚,则应当另行依照法律程序处理。陈某、洪某均可主张其中一个婚姻无效,陈某第二个婚姻中的丈夫也可以主张其中某一婚姻无效。因而,婚姻登记机关担心陈某构成重婚而拒绝为小陈更改相关信息、办理婚姻登记,属于认识错误。
(作者系宜昌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王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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