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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上的伤害,如何补偿
发布日期:2013-05-24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尽管《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都有非常明确的禁止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辞退怀孕女工的事件依然时有发生。日前,一个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营业务的跨国公司,公然违反《劳动合同法》,强行辞退在河北省石家庄工作的6名怀孕女员工。
  “委曲求全,尽快了断”
  据当地媒体报道,3月28日下午4点左右,在某跨国公司工作的6名怀孕女职工突然被总部派来的华北区人力资源总监叫去谈话,告知因为公司“架构调整”,她们将被公司解雇。由于她们是孕妇,公司按解雇普通员工的2倍补偿她们。随后,总监拿出总部已经拟定好的“离职协议”让她们签字。6名怀孕女职工虽然都没有签字,但事实上她们已经无法再去工作了。“29号我们去公司上班,指纹没有了、主机没有了、工位也被别人占了。”怀孕女工对记者说。
  这6名怀孕女职工跟公司签的都是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要到明年年底才到期。怀孕女职工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被公司强行解雇后,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即便去别的单位求职,人家也不愿意要,两年内很难再就业,无一分钱收入。两年的工资损失,用六七个月的工资来补偿,怎么够?另外,我们有五险一金,被强行解雇后,原本由‘企业缴大头,个人缴小头’的保险,也会断缴。各种保险加起来,每人每年损失1万余元;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如果断缴,每人损失合计约2万元左右。”
  与公司协商不成,6名怀孕女职工来到石家庄市桥东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在劳动监察大队的协调下,怀孕女职工与公司相关负责人经过4个多小时的谈判协商,双方最终签署保密补偿协议。究竟是怎样的补偿?记者不得而知。因保密协议中规定,女工不得再向社会透露信息,否则要予以高额的赔偿。
  协商结束后,女工们表示自己很无奈,“因为公司的强势和自身身体原因,无力再抗争下去。只好委曲求全,尽快了断。”
  应优先考虑女职工复职而不是赔偿
  对于此事,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劳动法学教授、妇女观察专家组成员刘明辉指出,强行辞退6名孕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公司确实应当支付两倍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但这并非意味着只要依法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就可以单方解除与6名怀孕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此项惩罚性规定旨在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尤其是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只要劳动者提出并坚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执法部门就应优先考虑促使女职工复职,而不是赔偿。即此项赔偿金以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前提,在劳动者愿意复职的情况下,劳动仲裁不能裁决用人单位以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来取代安排劳动者复职的义务。”
  但在实际生活中,罕见有坚持复职的劳动者。正如一位女职工对记者说:“我们和企业属于雇佣关系,一方受到伤害,这种关系已进行不下去。如果公司从开始就有人文关怀,也不会走到现在的局面。公司给我们一记耳光,迫于媒体压力,又给我们一颗枣吃。我们不是孩子,心理上的伤害没法补偿。公司让我们很失望,再在那里继续工作下去没有意义。”
  刘明辉教授指出,这确实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选择,带有诸多无奈与辛酸。因为,劳动关系对于双方协作的依赖程度远高于其他合同关系,恶劣的工作环境比低薪更难以忍受。孕妇为了胎儿的健康往往选择逃离,这无可非议。如果她们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抗压,就可以选择坚守。那样,就不会失去岗位、公积金和生育保险等待遇,以及平等的人格尊严。
  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积极协调的态度可嘉,但是如果能够引导企业不对怀孕女工施压,鼓励怀孕女工培养抗压能力,就可能有更好的结果。当然,从立法的角度,应当尽量分散生育带来的成本,减轻企业的负担,这也是促进女性就业,防止此类排挤怀孕女工事件再次发生的举措之一。
  同时,刘明辉指出,如果被辞退员工有证据证明所谓的保密协议是在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那么,就可以申请撤销该协议,司法部门会支持的。
  防止就业性别歧视才是企业最明智的选择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一位供排水公司的女职工,她说:“石家庄是二线城市,人们的维权意识相对薄弱,比不上北京、广州、上海等一线城市。这6名孕妇能够维权,也是大家团结起来的力量。如果是一个人,恐怕也会有任人宰割、放弃的可能。不过,还是从这6名孕妇维权中再一次感悟到,遇到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就应该勇敢地站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权,让违法者付出代价,付出成本。”
  基于怀孕的歧视属于直接的就业性别歧视,在一些重视就业性别歧视的国家,法院会判决实施者承担巨额赔偿,同时命令该雇主制定反就业歧视的政策及其实施机制。媒体对受害人的声援往往会令雇主选择支付巨额赔偿以便达成和解的方式结案。因为按照惯例,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是不公开的,而判决则会公开。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以及公众的批评,将导致雇主的声誉受损,从而引起连锁反应,甚至导致旗下的股票暴跌或者大客户撤单。妇女组织也会组织消费者联合抵制违法企业的产品。因此,用人单位即使从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也会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守法是道德底线,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刘明辉指出,那些正视生育的社会价值,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可以获得较高的商业信誉,而这种高商誉是无价的。辞退怀孕女工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难以估量的。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就业性别歧视,这是所有企业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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