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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未领证怀孕分手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3-05-09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

我与王某举办仪式复婚,但未再进行婚姻登记。今年初王某又向我提出离婚,而目前我已怀孕5个月。法律规定“妻子怀孕期间丈夫不得提出离婚”,请问我的婚姻是否因怀孕受法律保护? 读者高怀英

律师: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你们离婚后同居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办理复婚登记,也不属于事实婚姻,那么你们俩不是合法夫妻。虽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你与王某在离婚后同居,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你怀孕并非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女方怀孕而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待女方分娩后再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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