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供职于一家软件公司,小崔是该公司的新员工。2012年7月23日晚,杨先生、小崔等一行四人在某餐厅吃饭,其间喝了无醇啤酒。饭后,小崔因去火车站接来京游玩的朋友,向杨先生提出借用其小轿车,杨先生二话没说将车钥匙给了小崔。不料,小崔行驶途中将步行的谢女士撞伤。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小崔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小型轿车违反分道通行的规定,故认定小崔负事故全部责任。谢女士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将司机小崔、车主杨先生及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综合考虑小崔和杨先生的过错程度,判令小崔和杨先生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在上述案件中,车主杨先生未尽到审查小崔驾驶资格的义务,且在应当知道小崔存在饮酒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出借车辆,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车主所承担的责任为按份责任,责任比例的大小应综合考虑其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相反,如果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则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车主因与借用人系朋友、亲属等关系而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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