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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未痊愈鉴定不作数
发布日期:2013-04-07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黄某在整容后张口受限,遂将做整容手术的医院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手术后未完全恢复便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证据不足,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35岁的黄某感到自己面部松弛,鼻唇沟下垂,决定到乌鲁木齐天山中医维吾尔医医院做整容手术。经诊断,医院建议黄某做鼻唇沟提升手术。手术后,黄某发现自己两边脸不对称,常常面部疼痛,张口受限。后来,黄某到新疆人民医院做了“面部除皱术后感染悬吊线取出术”。出院13天后,黄某委托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11年9月2日,黄某又委托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结论为:黄某的伤情与乌鲁木齐天山中医维吾尔医医院的治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该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今年2月,黄某茹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乌鲁木齐天山中医维吾尔医医院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近日,沙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沙区法院法官艾尼瓦尔·阿合尼亚孜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体伤残是指人体正常生理机能受到一定的限制或丧失,在经过一定的恢复期后,相对恒定的状态。本案中,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仅在黄某住院治疗后13天即作出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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