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江苏频道讯 如东县位于黄海之滨,沿海资源丰富,航运便利,亦有港口优势。为了促进沿海经济发展,政府决定将如东县洋口港部分海域、滩涂通过围堤造陆,建设临港工业区。华运航务工程公司(下称华运公司)承包了该工程,并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万盛工程公司(下称万盛公司)。万盛公司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曹喜斌。
现曹喜斌负责的路段,已经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但是转包方万盛公司拒不支付曹喜斌工程款。故而,曹喜斌一纸诉状将转包方万盛公司和发包方华运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曹喜斌出具了与万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方的工程结算清单,总计价款应为120万元。现在已经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但是万盛公司拒付工程款。原告另反映,由于万盛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现原告已经拖欠67名农民工数月工资。原告恳请法院依法、从速处理。
第一被告万盛公司辩称:原告所计算的土方量有误,按照万盛公司计算的土方量,应予支付32万元工程款。
第二被告华运公司辩称:首先,华运公司分包给万盛公司工程时,根据双方订立的协议,不允许万盛公司再行分包,否则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万盛公司的转包行为违反了条款内容,本公司不可能为万盛公司的错误买单;其次,原告曹喜斌是自然人,并无施工资质,曹喜斌和万盛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所得价款应收归国有;最后,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公司是与万盛公司订立合同,也只认可万盛公司,与曹喜斌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本案所设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由于曹喜斌无施工资质,其与万盛公司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是其所承建的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曹喜斌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此外,按照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虽然万盛公司再分包的行为违反了其与华运公司的合同规定,但华运公司仍然应与万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第二被告华运公司的答辩理由本院不予认可。
该案的关键在于确定曹喜斌所承建工程的实际土方量。该院督促三方提交其他能证明工程量的详细证据,通过对比三方的工程结算清单、工程详图,咨询三方的意见,最后拟定曹喜斌承建工程的工程款为80万元。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万盛公司于年底支付曹喜斌80万元;自此,三方当事人再无纠葛。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很多施工方并无资质,应该说是我国转型期的特殊情况。若统一认定为合同无效、没收所得,既违反了公平原则,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同时损害到了大量的农民工权益。故而最高院出具文件规定,虽然合同无效,但是施工方就所完成的工程仍有权要求工程款。该案即是这种情况。
该案的解决,使67名农民工及时拿到了工资,也保证了围堤造陆工程的正常进行,为社会的稳定、辖区规模经济的壮大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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