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服装厂的老板,为了逃避支付40余名工人的159100元工资,竟然逃离江苏省江阴市,藏匿至四川省。今天上午,江阴法院公开审理了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据悉,该案为无锡地区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2月至8月,刘某在经营江阴市祝塘镇某服装厂期间,拖欠40余名工人共计人民币159100元的劳动报酬。2012年8月26日,刘某为逃避支付这笔劳动报酬改变联系方式并逃离江阴市,藏匿至四川省。
2012年8月30日,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刘某的生产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责令书》,责令其于2012年9月4日前支付所欠工人劳动报酬,但刘某到期仍不支付。2012年10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代为支付了拖欠的159100元工人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已代为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该案承办法官成志昀介绍,传统观点认为,欠薪仅仅是欠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上是民事行为。为加强民生保护,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关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这一要件的认定是本案审理重点。”成志昀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12年1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适当方式”,江阴市人社局在刘某生产经营场所张贴责令书符合“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这一要件。
成志昀表示,春节将近,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群体性欠薪事件发生,江阴于2013年1月间在全市开展防范和打击拖欠工资、工程款和弃企逃债“两欠一逃”企业维稳宣传月活动,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劳动者也应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合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法制网江阴(江苏)1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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