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医护管理工作近两年后,女职工被其所在的郑州某私营医院无理解雇,女职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最终,该私营医院因违法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被法院判决赔偿女职工各类经济损失5.3万余元。
2010年8月23日,女职工柳云(化名)应聘到郑州某私营医院担任医院护理部主任一职,负责医院的护理管理工作,月薪3650元。
2012年7月4日,柳云突然接到医院通知“到外地其他医院工作”,而这些“外地其他医院”与柳云所工作医院不属同一法人,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柳云并没有执行。医院当即以柳云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开除,将其办公室及材料柜上的钥匙没收,并要求她立即离开医院。
对于工作近两年的医院如此冷漠做法,柳云心里满是委屈。柳云认为自己在医院工作期间,医院拒绝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为她缴纳养老保险,并拖欠2012年6月份的工资,且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柳云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二七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2012年9月17日,二七区仲裁委作出以下裁决:郑州某私营医院支付柳云2012年6月份的工资、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8月23日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6047元。柳云和郑州某私营医院均不服该裁决,分别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柳云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支付拖欠其2012年6月份的工资365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00元,支付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8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35603元,共计53853元。医院请求不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柳云于2010年8月23日应聘到郑州某私营医院,并按照院方要求工作,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因柳云工作期间医院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为柳云发放2012年6月份工资,故医院应当支付拖欠柳云2012年6月份的工资3600元,并支付柳云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8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35603元。
郑州某私营医院认为,柳云不具备岗位任职要求,并拒绝将护士执业证的相关手续转到医院,医院无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此,法院认为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郑州某私营医院未与柳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又以柳云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在本单位为柳云安排了相应的工作岗位,故医院解除柳云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医院应依法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4200元。柳云要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郑州市某私营医院支付柳云2012年6月份的工资360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35603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200元,共计5340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