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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支持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无效的诉求
发布日期:2013-02-17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解释(四)》明确,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看,2008年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55万件,2009年新收31.86万件,此后,2010至2012年新收均在30万件左右。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居高,折射出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分立、合并、工作调动甚至通过关联企业轮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解释(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应当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存在大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变更的劳动合同,有的甚至已履行多年。
   为适应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不同层面的需要,适应灵活多样的合同形式,《解释(四)》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争议解决机制。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之间如何正确对接?
   按照《解释(四)》的规定,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该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则应告知当事人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该仲裁委员会坚持不予受理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四)》还明确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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