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张女士在太原一家酒店当服务员,去年已干了一年,年底合同到期,我回家去过年。但没想到,年后我回到酒店后,老板表示一切得从头开始。要想继续干,不仅重签一年的劳动合同,还得如新人一样,有两个月的试用期。我找老板理论,可老板说休假后返岗再签合同,就等于新人了。我想咨询一下,法律上对工作的试用期是不是有明确规定?
【案情分析】“老板显然是在和员工玩文字游戏,张女士完全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陈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既然酒店已对张女士进行了试用,用人单位和她已经彼此了解,就不应再考核、再试用了。本案中,酒店老板的做法显然违背法律规定。张女士如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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