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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生育成本 剑指就业歧视
发布日期:2012-11-28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林语堂说:“女性的一切权利之中,最大的一项便是做母亲。”他把生育看得至高无上,认为“如果一个男人知道人类要出世都需要一个母亲,那么他便不能对女人说坏话。”权利的享有,必须有义务人承担责任做保障,更何况,正是仰赖于孕育生命的过程,族群乃至人类才得以延续,女性的付出不仅值得赞美,补偿甚至奖励生育更是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

早在1994年12月,原劳动部就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受多种因素影响,特别是逐利的驱动,女性因生育遭遇歧视的现象仍有发生,权益受损的情况屡禁不止。一些企业担心女性结婚后要怀孕、休产假、哺乳孩子增加负担,不愿意招用女性。那些在职场中打拼的妇女,可能遇到“生”与“升”的矛盾。前不久,有媒体报道,宁波一家公司正在坐月子的王女士,竟然收到月薪0.5元的工资单,哭笑不得之下,她将这张单子晒到网上,被网友笑侃为“史上最低工资”,这笔工资的数目,别说连宝宝的奶粉都买不起,一个冰激凌都比这贵。

为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11月21日,人社部就《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和已经“试用”了十几年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相比,亮点确实不少:生育保险覆盖的范围扩大,由“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调整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比现行的1%左右大幅度降低,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鼓励企业缴费,会使更多的女性有机会享受这一社会保障。

基于维护妇女权利,均衡生育成本的考虑,和现行“试行办法”一样,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这表明单位无论招用男、女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体现出生育是一个家庭乃至社会责任的理念。特别是在女性就业比男性更为困难的背景下,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实现风险共担,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成本负担,有利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但也有网友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提出质疑,认为保险的受益人是生育的女性,不应该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这样的问题,早在“试行办法”出台时就有过争议,时间过去了将近二十年,同样的论调再次出现,说明对生育的社会本性缺乏基本的认同,值得我们反思。

由于生理特性的差异,怀孕和生子要由女性来完成,女性在人的再生产过程中的不可替代性,应该得到肯定,因此反遭歧视,使她们成为“求职困难户”,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在传统观念中,不唯“生产”被认为是女性自己的事情,“养育”也推给了女性,一说到休产假,马上就想到这是母亲的专利。其实,生产行为由女性完成,但生育是父母双方乃至社会的共同责任。如果把男性排除在生育保险的缴费范围以外,单位的女性员工越多,缴纳的费用越高,会抬高女性的就业门槛,加重性别歧视。更重要的是,让企业根据女员工数量的多少缴费,等于把生育归为女性的个人行为,埋没了女性为人类繁衍作出的贡献。

确保员工在生育时能够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生育保险待遇不仅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还包括生育津贴。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明确了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这样的规定,保证了职工不会因为生育,大幅减少工资收入,降低生活质量。若能切实执行,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休产假,都可安心养育下一代,享受做父母的天伦之乐。

当然,征求意见稿并非尽善尽美,更好地发挥生育保险的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妇女权利,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还可以在覆盖范围上,将务农和流动妇女囊括进来,这些没有“单位”的群体,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生不起”更为敏感,也更需要得到帮助。同时,为了激励企业招收女性员工,对于那些雇佣女性达到一定比例的单位,政府应提供政策上的扶持和倾斜,给予资金奖励或减免税收,鼓励并引导承担生育社会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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