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小丽向暴虐的丈夫提出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丈夫不同意离婚,继而做出种种伤害小丽的行为。
在小丽提出离婚后的半个月里,丈夫先意破坏了小丽家的防盗门,使其夜晚不敢回家。隔三岔五往她手机上发威胁短信,还一度扬言要和小丽同归于尽。
小丽领教过丈夫的暴力。虽然目前丈夫还仅停留在恐吓的阶段,也足以让小丽夜不能寐。
2012年9月,小丽的丈夫冲到妻子的工作单位,当着单位同事的面,对小丽进行殴打。次日,小丽到天宁区法院寻求帮助。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天宁区法院对小丽作出了人身保护裁定,这也是我市首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裁决规定,小丽的丈夫在裁定有效期内,禁止殴打威胁妻子、其他家庭成员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信件、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申请人及其家人;责令丈夫搬出双方共同住处,禁止丈夫进入小丽所在住所和单位。
裁定送达时,法官特意告知小丽的丈夫,如果违反了该裁定,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一直到法院宣判前,小丽的丈夫都没有再做出伤害妻子的事。最终,双方当事人终于和平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天宁区法院少年庭法官告诉记者,“人身保护令”在英美法的历史上,是一种将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决定该人的拘押是否合法的令状。而我国试点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主要对被保护人人身权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我市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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