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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赔偿制如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
  我1998年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儿子已经5岁,婚后不久我患上了脑积水病,王某在我生病以后不照顾我治疗,甚至从家里搬出去住。幸亏在娘家人的照料下,我的病情才有了好转。王某向法院提出要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可我心有不甘,想我六七年忙里忙外把持这个家不容易,在我躺在病床上特别需要丈夫的体贴、关心的时刻,他拂袖而去,使我精神受到很大的打击,甚至都产生了轻生的念头。请问,在这场无奈的离婚中,我能否向这个负心人提出精神赔偿?
                            孙女士
说法:
  解答:您有权要求王某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
  离婚过错赔偿制是新修改的《婚姻法》所确立的保护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的新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条规定的过错赔偿包括精神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自从你生病以后,王某对生病的你不予照顾,根本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的义务和责任,从而违背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从道德角度看,王某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从法律上看该行为已构成对家庭成员的遗弃。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损失费。(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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