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公司年夜饭时摔骨折 法院判定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2-11-14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年底聚餐已经成了企业或者机关单位的惯例。在此期间,单位员工如果不慎摔伤,是否能算工伤?日前,张某在公司年底聚餐过程中不慎摔伤,被青浦区人保局认定为工伤。但张某所在公司对此认定不服,诉至青浦法院状告人保局。最终,法院维持了区人保局对张某工伤的认定。

张某是某涂料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2011120日晚上,张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不料,当晚830分年夜饭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摔倒。其后他仍旧随部分同事到KTV去唱歌,不久后离开。事故发生后,张某感觉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被青浦区人保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涂料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在当晚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活动结束后其私自邀请部分同事去KTV,期间并无不适,即便有摔伤,也是其大量饮酒所致。公司辩称,聚餐行为既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是工作中必需的应酬和公司的强制行为,且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因此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

青浦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加以报销,且张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公司员工杨某和赵某陈述了张某确系在年度聚餐活动中摔伤,区人保局依据所取的证据,认定该事故属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