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聚餐已经成了企业或者机关单位的惯例。在此期间,单位员工如果不慎摔伤,是否能算工伤?日前,张某在公司年底聚餐过程中不慎摔伤,被青浦区人保局认定为工伤。但张某所在公司对此认定不服,诉至青浦法院状告人保局。最终,法院维持了区人保局对张某工伤的认定。
张某是某涂料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2011年1月20日晚上,张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不料,当晚8点30分年夜饭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摔倒。其后他仍旧随部分同事到KTV去唱歌,不久后离开。事故发生后,张某感觉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被青浦区人保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涂料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在当晚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活动结束后其私自邀请部分同事去KTV,期间并无不适,即便有摔伤,也是其大量饮酒所致。公司辩称,聚餐行为既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是工作中必需的应酬和公司的强制行为,且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因此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
青浦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加以报销,且张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公司员工杨某和赵某陈述了张某确系在年度聚餐活动中摔伤,区人保局依据所取的证据,认定该事故属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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