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的妻子2009年10月生育,李某向公司提出休假7天,公司同意。但发放10月份工资时,李某发现公司扣发了其休假期间的工资。
分析:
产假是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而设定的休假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由此可见,国家关于产假政策及待遇的规定是针对女职工的。至于男职工,其妻子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但是,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的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因此,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休假。本案中,如李某的妻子属于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公司扣发李某休假期间的工资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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