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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离房不离债
发布日期:2012-10-25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梗概:婚内举债购房 离后拒不还债
   2005
年,经人介绍,沈辉与赵菊认识并谈起了恋爱。经过一年多的相处,两人的感情逐渐升温。后在双方家长和亲戚朋友们的祝福声中,两人在200610月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沈辉对赵菊疼爱有加,重活累活都抢着干。次年,家里更是添了一个可爱的女儿,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不少欢乐。
   赵菊夫妻俩都在市区企业上班,上班地离乡下的住所较远,上下班十分不便。尤其是到了冬天和下雨天,更是够呛。在2008年的时候,沈辉赵菊两人开始计划在市区买套房子。但两人结婚还不到两年,家中的积蓄有限,算来算去,还差10万元。丈母娘张芳看到女婿整天为了房子的事情愁眉苦脸,便毅然拿出了自己10万元养老钱,借给了女婿沈辉。虽说把钱借给女婿,但张芳就没想把这个钱要回来,她只是想给女婿一点压力,让他更加努力工作,好好疼爱她的女儿。懂事的沈辉写了一张借条给张芳,表示过两年就把钱还上。然而不久,买房子的事落定了,好日子似乎也到头了。
   自从落户市区后,沈辉结识了一群不务正业的朋友,经常和他们出去吃喝玩乐,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沉迷于赌博的沈辉对家里的事情不闻不问,通宵达旦在外玩乐,不久竟把工作都丢了。妻子赵菊实在忍无可忍,说了他几句,没想到遭来沈辉的拳脚相加。满身是伤的赵菊伤心欲绝,抱着女儿回到了娘家。
   张芳实在不敢相信眼前的事实。她一边安慰女儿,一边想去找女婿问个清楚。没想到沈辉第二天主动上门,在赵菊的娘家人面前,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殴打赵菊,也不再参与赌博,好好承担起一个男人的责任。
   赵菊和她的娘家人看到沈辉态度诚恳,也就相信了他。但是没想到,过了几个月,沈辉“旧病复发”,常常彻夜不回,家中的积蓄被他输得所剩无几。赵菊对沈辉已经不抱任何幻想。最终,两人选择协议离婚。家中唯一的财产就是一套房子,谁愿意抚养女儿,这套房子就归谁所有,但拥有房子的一方必须拿出35万元补偿对方。沈辉没有工作,根本无力抚养女儿,而赵菊每个月都有稳定的收入,于是赵菊争取到了女儿的抚养权,房子也就过户到了赵菊名下。赵菊向亲戚朋友们借了35万元之后,两人正式离婚。
   这时,张芳突然想起当初女儿女婿买房的时候,自己还借给了他们10万元,有白纸黑字为证。于是,她拿着借条找到了沈辉,要求他把这个钱的一半给还上。沈辉却说,自己已经和赵菊离了婚,还这个钱没道理,拒绝了张芳。无奈之下,张芳将沈辉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不占房是否可不还债
   张芳诉称:
   当初沈辉他们买房子,自己只是借给他们,而不是资助他们,且有借条为证,借条上写的是沈辉的名字。后来,因为他沾染了赌博的恶习,还多次殴打我的女儿,两人才离婚。现在,女儿和他都离了婚,这钱沈辉当然要还给我。可我多次找他要钱,但沈辉以已经离婚了没钱还为由,拒绝归还。我请求法院判沈辉归还自己的钱款5万元。
   沈辉辩称:
   当初借这个钱是为了买房子,而借钱的时候自己还没有离婚。现在我和赵菊已经协议离婚,这房子也不属于我,我已经没有理由归还当初买房子时所借的钱。现在房子在赵菊那儿,自己又没占到房子的便宜,要钱就应该找赵菊。我希望法院驳回张芳的诉讼。
   【法官析案】婚内共同债务,夫妻各担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芳与沈辉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内的债务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沈辉与张芳女儿赵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张芳借款10万元,现在张芳要求沈辉归还5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二款、第108条规定,判决沈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芳借款人民币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规链接】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或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虽为一方经营,但经营收入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已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该经营所负债务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所分得的债务也属共同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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