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8月28日,深圳市一位民间公益人士举报厦门市公务员局发布的2012年秋季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职位表中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希望有关部门责令厦门市公务员局修改或者删除招考职位表中的歧视性规定。报道称,“厦门市160多个职位共计划录用190人,单从性别要求上看,近三成仅限纯爷们。”8月30日,厦门市公务员局通过新华网《第一回应》栏目回应表示,福建省2012年度秋季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涉及厦门市的部分,系由招考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职位要求、单位实际提出,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信息公开、透明、具体,“总体上不存在性别歧视问题”。
与某些部门面对公众和媒体意见和疑问时常见的“总不应”情形相比,厦门市公务员局对这位公益人士所指出问题的回应速度值得赞许。不过,对此,我还是有些疑问。
一是,合乎程序,信息公开、透明、具体等等,是否就代表或者说就能保证不存在性别歧视?
二是,对于招考职位的性别设置问题,回应称:有些是考虑岗位工作性质特殊,有些是考虑实际工作需要,还有些是考虑个别单位现有人员性别比例失衡……总之,乍看之下,“仅限纯爷们”的职位都各有“特色”,可谓“不限纯爷们的职位都相似,仅限纯爷们的职位却各有各的原因”。
这些“特色”固然说明这些职位的性别设置是事出有因,可“事出有因”就等于不存在性别歧视吗?我看大多缺乏这样的证明力度。
比如:“厦门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招考15人,因需在海上执法,故设置为男性。”虽然,按传统所谓“男女有别”的思维看起来,这似乎顺理成章,但现在刘洋这样的女宇航员都“飞天”了,而“蛟龙号”载人潜水器结束7000米级海试任务后,相关负责人也说“女性成为潜航员有优势”,为何这“海上执法”就得仅限男性呢?常言“事在人为”,其实性别区隔在一些职业上的“行与不行”,也大抵如此。而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社会根本就不给女性“行”的机会,则女性给人的印象就总归是“不行”了。
再比如,“厦门劳教所因劳教对象均为男性,故招考对象设置为男性。”即使劳教对象都是男性,女性就不能从事与劳教相关的工作了吗?
也许有人觉得我这样“挑刺”有些不知好歹,因为这类“仅限纯爷们”的职位看似对女性的照顾,这些职位拒用她们是为她们“避险”。但我想说的是:女性也是现代社会中的“理性经济人”,自会作出有利于自我的最优化理性选择,不需要别人来越俎代庖。女性如果觉得这些职位“凶险”得不堪胜任,她们自然不会去报考;如果她们需要这个就业职位而且也胜任,那为什么要将她们拒之门外呢?这真是一份预设的好意吗?如果是,那就请把选择留给女性自己吧。
还有,“湖里区就业中心现有工作人员7男1女,故招考对象设定为女性;厦门老年大学现有工作人员2男5女,故招考对象设置为男性”。这又是什么“理论”?难道每个机构的男女人数都要对半开才算是人间正道吗?否则就要在招考时予以“找平”?须知限制女性是歧视,限制男性同样也是歧视。
三是,即使“总体上不存在性别歧视问题”,“部分”上是否也可以做得更好?因为那些“部分”对于适合的报考者个人来说其实就是“总体”。
关于性别歧视,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报告》指出,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因素而给予的不合理的区别对待,除非这种区别对待是工作性质本身的需要。该调查报告中还有关于性别及其他就业歧视的实例“鉴定”,对于法律知识不是很完备的人来说,如果说对法规的理解难度难免要大一些,那些实例“鉴定”则提供了较强的操作指导性。建议有关部门的人士可以对此报告细加研读,然后比照自己的工作,以便在相关问题上作出更有说服力的第一回应。“就业歧视就是设置一些冠冕堂皇而又经不起推敲的标准,排斥一部分人进入职业岗位的机会、剥夺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反对就业歧视就是打破人为设置的障碍,保证每个公民公平选择职业的权利,舒展个人能力和机遇,达臻人力资源效用的最大限度发挥。”
只有当公众和有关部门对此类问题都不再习焉不察,或是“察”后也不再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时,在就业市场上,性别歧视才能日渐远离其原有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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