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2025年常州市“三新”领域妇女儿童和家庭公益社工服务项目征集通知 (2025-02-15)  ·关于全国三八红旗手(社会化)候选人的公示 (2025-01-26)  ·关于2024年度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红旗手(集体)候选人(集体)、巾帼文明岗候选 岗组的公示 (2024-12-30)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使用前妻指标购房 前夫被判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12-08-24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李某购买拆迁安置房时使用前妻徐某的购房指标,致使徐某无法享受国家住房补偿待遇,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李某赔偿徐某5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徐某原系夫妻,2005年协议离婚,徐某户籍登记于原家庭房屋。2008年,该房屋拆迁,李某作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徐某登记于拆迁房屋在册人口及实际居住人口内。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三份购房协议,现在均已取得相应房产证,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庭审中,李某辩称,原家庭房屋拆迁时仅有货币补偿,其没有以原告名义购买房屋,不存在因拆迁获得拆迁安置优惠的条件。

法院经向房地产公司询问得知,李某购买上述三套房屋均属于拆迁安置房,按照当时在册人口人均50平方米优惠价格购买,徐某购房指标被使用,但无法确定原告购房指标具体包含在哪套房屋中。最终法院在综合考量三套楼房所处区位、楼层、房屋升值等情况的基础上,判决李某赔偿徐某54万元。(来源: 人民法院报)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