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购买拆迁安置房时使用前妻徐某的购房指标,致使徐某无法享受国家住房补偿待遇,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李某赔偿徐某5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徐某原系夫妻,2005年协议离婚,徐某户籍登记于原家庭房屋。2008年,该房屋拆迁,李某作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徐某登记于拆迁房屋在册人口及实际居住人口内。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三份购房协议,现在均已取得相应房产证,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庭审中,李某辩称,原家庭房屋拆迁时仅有货币补偿,其没有以原告名义购买房屋,不存在因拆迁获得拆迁安置优惠的条件。
法院经向房地产公司询问得知,李某购买上述三套房屋均属于拆迁安置房,按照当时在册人口人均50平方米优惠价格购买,徐某购房指标被使用,但无法确定原告购房指标具体包含在哪套房屋中。最终法院在综合考量三套楼房所处区位、楼层、房屋升值等情况的基础上,判决李某赔偿徐某54万元。(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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