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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判得比强奸重”是偷换概念
发布日期:2012-07-27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来不断出现的幼女被性侵案件,大多被定性为嫖宿幼女。嫖宿幼女罪是否应该废除引发讨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称,嫖宿幼女刑罚过轻是个伪命题,司法实践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720日《中国青年报》)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最为明显的特征和最不得人心之处在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并不具备性同意能力,甚至有的较小的幼女,连最起码的性认识都没有。而所谓的嫖宿,则明显带有性交易的意思。其至少有两个构成要素,即一是被嫖宿者主观愿意,二是双方之间存在给付财物事实,俗称给钱
  很明显,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这一行为中,幼女并不具备答应被嫖宿的资格,也不具备财物与发生性行为之间关系的判别能力。基于此,所谓的嫖宿幼女罪首先从法律根本和基础上,就有了保护幼女不力的嫌疑。它假定了并不具备同意能力的幼女已经同意性行为的前提,是一个建立在假设基础上的罪名。
  或许,司法实践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确实是一个事实,但这并不能成为嫖宿幼女罪冠冕堂皇地存在的理由,更不能成为其存在的辩护词。这其间的区别也很明显:强奸罪一般侵犯的对象是成年人;而嫖宿幼女罪的侵犯对象则无一例外是幼女。一边是与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一边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这其间根本就没有可比性,又何来“99%判得比强奸重一说?
  事实上,民众所质疑的,是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以及其普遍较低的量刑。如果硬拿对象是幼女的嫖宿幼女罪的量刑与对象是成人的强奸罪相比,显然有偷换概念、误导人们的法律认识之嫌。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体现法律的尊严与威慑力,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应统一视为强奸。至于在罪名上,为了与普通的发生在成人之间的强奸犯罪有所区别,不妨统一归于强奸幼女罪,然后参照强奸罪量刑标准从重、从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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