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施行。此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于2011年11月发布即引起广泛关注。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当时一项对1386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75.4%的人表示关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而生育方面的相关规定成为人们的一大关注点,近些年来“生还是升”成为横在众多女性——从白领到打工妹面前的一道难题。 生育与工作,本就存在时间、精力上的紧张,并非易事,女性尽力寻求平衡兼顾之道;而用人合同中“女性不准怀孕”条款的出笼,女性因怀孕生育受解聘的官司新闻,更是让人感到“生与升”冲突之尖锐。对此,一种很有市场的说法是:对用人单位来说,怀孕生孩子会分散精力,造成经济损失,此外,还要给带薪假,都是不合算的。在用人单位——利润的单一视角下,生孩子俨然就是一个损利无益的额外“负担”,是“女人事多”。 然而,事实绝非如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述道:“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学术界对“人类自身的生产”内涵的理解趋于丰富,包括管理、科技等,不仅仅指生育,但生儿育女无疑是人类自身生产的基础含义。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生产包括密不可分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两种生产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可见,生孩子与工作不是对立的关系。 然而,生育以女性为直接载体,这种重要的生命活动被认为是属于女性的,生命活动的价值不被承认,也难有公共力量予以支持。女性独自承担着这些生命活动,也独自承担着这些生命活动与物质资料生产之间的时间、精力等冲突。正是这种结构性因素下,女性陷入“生还是升”的两难困境。 所以,问题的根本,不是在于“生孩子”挤占“工作”上的时间、精力问题,而是在于生命活动与物质资料生产之间的二元论——以主-从地位组织这两个概念,将其关系建构为相互对立和相互排斥的。“女职工不准怀孕”便是这种对立、排斥的典型体现。这种文化观念代表的是非可持续的模式。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公布实施体现着对“女职工‘生孩子’,何处安放?”的积极回答。当然,要真正实现现实中女职工“生孩子”的安放,还需要持续的、多方位的推动。 需要指出,除孕期哺乳期劳动保护之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涉及诸多重要议题。2004年一份基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调研的报告披露,“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突出”、“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护,加班加点超工时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存在,且不能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以服装、鞋业、餐饮等服务业最为突出。 据调查,有的女职工人均周劳动时间为76小时,甚至长达90小时。更严重的是,因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一部分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需加班加点”……对此,我们需要严肃关注和着力改善。为了一种人本而非物化、异化的社会生活,有必要明确:劳动者并非是“能创造价值的机器”;劳动者——包括男性、女性——的主体性是我们时代的一个重要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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