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延长到14周即98天,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流产费由单位支付。 《规定》明显的亮点有三个,除了规范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还包括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及调整监督管理体制。这不仅在“劳动者”层面体现了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和关爱,更在“人的权益”层面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具体到对女性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规定》最明确的一点就是在性别平等基础上突出性别差异。 说到性别差异,最普遍的担忧就是,如何有效避免因为对女性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实践中反过来给女性在求职、就业和从业过程中造成实际的困难?亦即某些用人单位正因为女性权益保护方面的诸多限制,在招聘时不愿意聘用女性,或者在工作安排上不愿意给予女性劳动者更高的职位,由此带来对于女性的就业歧视和从业歧视,反倒使得女性因为在权益保护上的特殊性,失去了和男性的竞争优势,造成实际上的男女不平等。确实,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愿意聘用女性员工,大学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男生更占优势,这都是在劳动力和人才市场上相当范围内存在的事实。 问题的根源,首先在于对男女平等认识观念上的两个错误极端。一个极端是将性别差异理解为性别差距,认为对女性权益的特殊保护源于女性的弱势地位,这无疑是一种歧视。另一个极端就是在事实上抹煞性别差异的平等观。亦即认为女性要争取原本男性拥有的权利,代价就是要全部承担男性需要承担的责任。偏偏很多女性也把男女平等理解为男人能做到的,女人也能做到其实这还是一种不平等,因为这样的男女平等的标准其实是拿男性的标准去要求女性是一种矫饰过的男性中心主义,还是一种歧视。而女性在很多层面上确实无法达到男性的标准,就会走向前一个极端,认为女性还是需要照顾的对象,是弱者。 问题是,女性权益的特殊保护恰恰不是因为女性的弱势,而是因为女性的强大。一家职业招聘网站曾经在自己的男女会员中展开调查,其中一个问题是“当今社会男女承受压力状况”,结果不要说女性,连高达72%的男会员都认为,今天女性承受的压力大于男性女性除了和男性一样的职业压力和家庭经济压力,还有生育子女、教育子女,以及在家庭关系、家务劳动,照顾双方老人方面,承担着比男性更多的责任,扮演着男性无法替代的角色。衡量一个人的价值,绝不仅仅是其在职业生涯中的价值,而是在整个社会发展中的价值,那么在女性职业化的今天,女性无疑肩负着比男性更多的责任。说白了,就是男性承担的,女性一样承担;男性无法承担的,还需要女性承担。在这个意义上说,不论是对于女性权益的特殊保护还是具体到对于女性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都不是因为女性是弱者需要照顾,而是因为女性承担的特殊的社会责任、女性付出的不可估量的牺牲以及女性作出的不可替代的贡献,需要这个社会给予特别的感谢和回报。 从感恩出发,而不是从照顾出发,是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得以落实的观念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