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女职工流产假期第一次有了明确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调查:超半数受访女性不了解新规 记者查询后了解到,《规定》中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省妇联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对于流产的女职工,以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在这样的规定过于模糊,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 为了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新的《规定》参照了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而就是这样一个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了解的人却并不多。近日记者在沈阳街头进行了随机采访,在受访的几十位女性中,有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表示不了解新施行的《规定》中的具体内容。 现场:女职工羞于请“流产假” 记者从沈阳市各大医院妇产科了解到,对于流产,过去医生多会在病历上写“建议休息15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开假条,但要假条的人并不多。 曾做过流产手术的蔡女士告诉记者,她手术后请了两周的假,不过是打着拔牙的旗号休息的。“我这样结婚的人做流产手术都不好意思明说,未婚的就更不好意思说了。”沈阳市妇联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曾有女职工来电话建议,医院应该保护女职工隐私,不要在假条上写“流产”字样,建议找个别的词代替。 对于此次流产假新规,有医生认为是很人性化的规定,这位医生表示,“流产后休养不好就会导致不孕不育。我接诊过一名女教师,刚做了流产手术第二天就上班了。结果导致了子宫感染而不孕不育,最后费尽周折通过试管婴儿才要了孩子。” 声音:“担心间接导致女性就业难” 记者注意到,跟已经废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新施行的《规定》还将生育产假假期从原来的90天延长至14周(即98天)。 “才多了8天而已。”在沈阳一家企业上班的准妈妈吴婷认为,现在母乳喂养率太低,一部分原因是妈妈的产假太短导致的。“要是产假能再长点就好了,最好能有半年。” 在沈阳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上班的准妈妈张婷,则对《规定》中的部分条款能否落到实处表示怀疑。“条款里说流产能有假期。很多人流产都是悄悄地去医院做了,谁会大张旗鼓地说自己流产了?这项条款估计没什么实用价值。另外,很多企业都没按规定给员工购买五项社保,在职工和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你要求单位支付生育补贴?做梦吧!”她认为,这项旨在保护妇女权益的条例有可能导致女性就业难,“特别是私企,谁愿意再招女性啊?”她说。 建议:出台相应配套措施 延长产假和统一规定怀孕流产假,这是该《规定》的特别之处。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受访者担心这个规定在增强了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同时,也增加了用人单位使用女职工的成本。这也不由得让人喜中添忧:此举会否带来今后用人单位在招工和岗位设置上的性别歧视反弹? 记者调查发现,就产假天数而言,原有规定一般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较好,女职工都能正常享受到法定产假,但在私营企业却有所谓降低用工成本和内部管理规定之说,难以保证女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即使休到产假天数,但不是要冒着被解聘的危险,就是以被扣发、停发休假期间工资福利为代价,以此变相胁迫女工自我提前返岗或者放弃法定假期。 评论员周稀银认为,新施行的《规定》不仅规定产假增加8天,难产、多产等还要延长15天,而且对流产假期明确为42天,且相关费用还由单位支付,这容易在用人单位中形成抵触情绪,进而带来两个不良后果:一是继续以扣发、停发工资福利等手段,变相裹挟女工及早返岗并放弃合法权益,规避企业违法风险;二是加剧今后招工性别歧视,人为减少女工岗位和人数,从而影响女性正常就业。随着《规定》的生效和相关部门执行力度的加大,招工时对女性歧视的现象可能会大幅度反弹。 对此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建议,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以保证《规定》能落到实处。“比如,应该对用人单位员工总数中女职工的比例具体化,用人单位必须聘用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或哺乳期间无故遭用人单位辞退,对用人单位处以高额罚款,或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只有监督、监管做好了,权益性的规定才不是纸上谈兵。”孙金宝律师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