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于2009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自2012年1月份以来,不知什么原因,公司总是拖欠工资,李某找公司领导询问,领导只是答复说公司最近销售困难,过些日子一起发放工资,可是由于四个月没发工资,李某生活困难,于是要求公司一周内发放拖欠工资,公司竟欲将李某开除,并说什么时候公司有钱了再予以支付工资。李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即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理由,用人单位都有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法定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李某的申诉请求,裁决该公司7日内支付给李某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