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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需支付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2-05-10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用人单位在未与职工协商的情况下,口头通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向职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
  案情
  近日,北京某项目开发公司职工张某就“享受”到了这样的权利,他终于拿到了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加班工资、补缴社保等在内的各种费用8万元。
  今年30岁的张某20096月,他到北京某项目开发公司上班,工作一直兢兢业业,因工作出色,2010年张某调入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任副经理一职,每月工资7000元,双方于20103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330日,工作期间,他每周要值守一个夜班,每周双休日也要加班,除春节休息两天,国庆节休息一天外,公司从未安排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也未为他购买养老保险。
  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多次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却遭到公司拒绝,直到2010731日,公司负责人告诉张某将项目部相关资料交给他,并口头告 之张某交完资料后,就不要再到项目部上班了。几天后,张某将资料交给了公司,从此公司也未让他上班,也没有给他发工资,同时还将他的相关证件扣押,不予归还。从此后,张某多次找到公司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索要几年来的加班工资以及补缴养老保险,均遭到拒绝。
  “协商不成,只有上诉。”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虽未与职工续签合同,但之后张某仍按原劳动合同向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张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前书面通知,而不能以口头通知,并停发工资,此举可视为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赔偿金。
  面对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不低下头,最终在在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帮助下,公司同意支付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在内的各种费用共计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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