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女职工都知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性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个特殊时期都会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单位不得在上述阶段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很多女职工不知道的是,女性在月经生理期内同样受到法律的诸多贴心保护。日前,记者采访获悉,自1988年该规定颁布实施以来,近24年时间里,济南竟然没有一例女职工“经期维权”案件,广大女职工维权意识仍待增强。 “三期”都有啥保护? 不少女性一知半解 “近些年,随着大家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不少女职工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个特殊时期的法律特殊保护都有所了解,但在具体审判工作中我们发现,其实大多数女职工对这些法规的理解只是停留在简单的了解阶段,在维权方面仍存在盲点。” 记者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在法院审理的不少女性职工维权案件中,不少女职工对“三期保护”的理解往往简单的理解为——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记者采访得知,法律对女性的特殊关怀不仅仅局限于此。 济南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张艳告诉记者,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此外,该规定对产假及哺乳等也有明确规定。 “经期”保护 成女性维权盲点 “不少女职工只知道‘三期保护’,其实女性在月经生理期内同样受到法律的诸多贴心保护。”张艳告诉记者,按照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然而,遗憾的是这一项法律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却被很多女性所忽略。 张艳告诉记者,女职工的“经期”保护一直是薄弱环节。多数单位是发放一笔卫生费用,或是随便发点卫生巾或洗剂等,甚至是与“女性特殊保护”无关的东西,有些单位则对此完全忽视。采访中,记者得知,自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至今,济南市还没一例“经期维权”案件。 民企女职工权益 常被单位违规剥夺 采访中, 张艳告诉记者,女职工劳动保护及权益方面的履行情况较好的是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效益较好、具有一定社会声望的非国有企业。但个别私营企业、小型个体企业在保护女职工权利方面做得就相对欠缺。 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方面,目前仍存在用人单位对孕、产、哺乳期女工随意单方终止合同, 甚至很多女工怀孕后被迫离开企业, 而不享受任何待遇的现象。有的女职工经期仍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部分企业的女职工怀孕 7个月以上仍在上夜班。在产假待遇上, 一些企业无力按规定落实生育待遇。而有些企业拒不参加生育保险, 也不执行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无保障。 究其原因,张艳认为,主要是部分企业对女职工权益维护认识不到位,无视员工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部分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差,维权能力低也是重要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