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与妻子高某登记结婚后,于2007年生下一女。因刘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在女儿出生后,刘某经常无故与高某发生纠纷,2008年5月,高某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自此,女儿的抚养费均由高某一人承担,刘某未付任何抚养费用。2010年10月,高某以女儿法定代理人名义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已实际发生的抚养费50000元。请问:高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本案涉及的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能否请求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确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抚养义务,父母应当共同履行对子女的抚育义务,这种义务是家庭关系的基石。同时,《婚姻法》确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又推定了夫妻中任何一方支付的抚养费从财产归属上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也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履行了抚养义务。这就使得像刘某这样的人有了逃避法定义务的借口。但是,从子女的角度而言,抚养关系不同于财产归属关系,抚养义务的设定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成长。子女的生存权高于财产的归属权。因此,在一方无力单独承担抚养费,已经影响到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下,子女完全有权利请求一方承担全部的抚养费,这也是夫妻共同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根据这一理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在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支付抚养费,而无需以父母离婚或者与其共同生活为条件。具体本案,高某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