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我和丈夫是在2010年3月协议离婚的,当时是因为他对我和孩子都有家庭暴力。为了不影响他前途,我们是协议离婚的。他答应净身出户,房子给孩子。因为离婚前我已经带着孩子搬到我父母那里去住了,所以在民政局办完离婚手续后还在我父母那里住着。
2010年底的时候,我跟他说让他搬走,我和孩子要回去住,没想到他翻脸不认账,说好给孩子的房子又不给了,还把门换了锁。他说我做监护人管房子怕我把房子卖了,等孩子成年后再过户,说到底还是不愿意给房子。
房子是我们离婚时最大的一笔财产,我们的离婚协议也是在民政局备案的,也算有法律效力的吧?他不执行协议的内容,我能怎么办?有人跟我说去法院找执行庭执行,有的让我去法院起诉他要回房子。我不知道我去法院能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提醒·
首先,关于离婚协议是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前述列举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介入执行。
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的问题即属于此类,所以你有充足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其次,你向法院起诉时可以你和孩子的名义,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他履行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孩子。理由是:第一,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同样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第二,因为在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对孩子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也就是说,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不是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相关联的,不能将这几个问题分割来看,也不能任意撤销。孩子起诉正是对父母离婚时的赠与行为的接受。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甚至按一般赠与合同要求撤销赠与,于法无据,法院不会支持的。
综上,你的起诉是合理合法,有理有据的,胜诉的可能性较大,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你和孩子的利益。(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