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案情:
2007年3月,溧阳市溧城镇的李林(男,化名)与王丽(女,化名)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8月,双方举行婚礼并领取了结婚证,2008年双方生育一子。婚后,李林因为酗酒,经常在酒后打骂王丽。2009年年底,王丽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打骂,独自带着儿子回娘家居住。王丽带儿子回娘家居住之后,李林既不去看望王丽,同时也拒不支付儿子抚养费。王丽由于需要带儿子无法参加工作,无生活来源,生活极其困难。2010年,王丽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离婚,同时要求李林支付儿子抚养费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林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同时称婚后王丽基本没有工作,婚后存款十余万元是李林个人的收入,不同意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该起离婚案件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由于双方在儿子抚养权以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最终调解未果,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1、根据双方婚姻状况以及分居的事实,并且双方均同意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2、婚生子随王丽生活,李林按月支付抚养费;
3、确认婚后存款十余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认定李林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负有过错责任,判决王丽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百分之七十,李林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百分之三十。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李林与王丽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持异议,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本案双方的分歧在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缘关系,不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可见,离婚只是消除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
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本案中,由于李林与王丽的儿子尚未满两周岁,法院判决由其母亲抚养应该说是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并有利于儿子的抚养与成长。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场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王林的存款虽系其个人工资,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存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等份分割,但基于照顾妇女儿童以及王林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按一定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