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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男轻女观念严重 出嫁村妇财产权需立法保护
发布日期:2012-02-14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当城市女性政治经济地位与男性基本无差别的今天,农村妇女的财产权受侵害问题日渐增多,特别是在出嫁、离婚、丧偶的农村妇女中尤其突出,由于相关法律条文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使妇联和司法部门在维权上缺乏强有力的依据。这是记者在随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昆明市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检查时获悉的。
  承包经营权在“户”不在“人”
  路美邑镇北山村委会北山三组的村民胡琼华,1983年土地承包到户时也有一份自己的责任地,后来与一四川人结婚,但户口并未迁出北山村三组,村小组也未收回胡琼华的承包地。上个世纪90年代初,其父胡延林因年老耕种不了土地,就把家庭承包的土地分给两个儿子耕种。1991年土地顺延承包时,胡琼华的承包地便分别登记在两个哥哥家,今年胡琼华为了想要回属于自己的承包地而发生纠纷。
  市农业局副书记介绍说,1983年农村土地承包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土地的,而每户的代表往往都是男性,男主人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包括女性成员)的个人土地权利没有记载,等于没有明确自己应得的土地份额,女性一旦结婚,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承包耕地大多是只能留在娘家。由于以前农村承包土地收益低,家中女孩出嫁后,其名下的承包土地就由娘家管理耕种,现在农村土地收益增加了,尤其是城郊结合部,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了,有一定的经济补偿,出嫁女就想起来要自己的承包耕地了。但由于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有的在娘家的承包耕地已经登记在哥哥或弟弟家的经营权证书上,有的已经登记在侄儿家的经营权证书上,现在才回来要耕地,无证可查,无据可依。
  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认为,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上的差异,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
  财产分配上公开重男轻女
  如果一个家庭10个儿子讨10个媳妇进村,都不消交钱,但一个家庭如果生了两个女儿,那么招第一个上门女婿时要缴1000元,第二个女儿还招上门女婿就要缴更多钱。这是五华区沙朗街道办事处村民张玉芬告诉记者的。农村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理应不能与当地村民争土地、争饭吃。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重男轻女的财政分配制度也就理所当然的写进村规民约。
  张玉芬说,在我们农村真正有文化的妇女,村里面很不敢欺负,弱智之类的妇女,也会受到关爱,就是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妇女要维权很困难。村“两委”仅有个把女委员,起不到多大作用,而妇女真正能当上书记、主任的又太少了。(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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