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的秋天.26岁的重庆女孩王芳认识了比自己大两岁的张峰。张峰高大帅气,王芳活泼可爱,两人在相识一年后登记结了婚。新婚一年后,因为性格不同,王芳和张峰开为一些小事而争吵。随着争吵次数的增多,两人的感情也受到了影响。
2005年的大年三十,王芳和张峰因为晚上陪谁的父母吃饭吵了起来。在
王芳看来,前几年除夕夜夫妻俩都是陪公婆过的,今年也该陪陪自己的父母了。可张峰却认为,王芳提议除夕夜回岳父母那边是故意找茬。见丈夫不理解自己,王芳便一人跑回了娘家。
本是喜庆团圆的节日,女儿和女婿却分开过,王芳的父亲王洪民开始担心女儿的婚姻碍于面子,王芳并没告诉父亲自己和张峰吵架了。但其实,王洪民早就感觉到女儿的婚姻不幸福。因为每次王芳跑回娘家来,眼睛都是红红的。
春节过后,王洪民的单位组织职工团购楼房。王洪民见此机会,也团购了一套l40平米的房子。从2005年7月1日开始,他分五次缴纳了购房款24万元。在办理房产证的前一天,王洪民对同事说,他决定在房本上写自己和女儿两个人的名字。他这样做是想为女儿一份保障,如果女儿婚姻不幸福,还可以回来住。第二天,王芳便陪着父亲来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了产权登记。
2007年初,王芳的婆婆开始埋怨她一直不生孩子。可王芳觉得,这并不是她一个人的问题。
原本夫妻就常吵架,现在婆媳相处也不融洽,王芳感觉在这段婚姻里已无幸福可言,她想到了离婚。这时.王芳想到父亲赠给自己的半套房产。凭感觉,她认为这半套房应该与丈夫无关。但她又听说,一方父母赠给子女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时间,王芳弄不清这半套房算不算她和张峰的共同财产。为保险起见.她决定在离婚前把半套房产再回赠给父亲。
于是,在2008年1 0月1 7日,王芳和父亲又写了一份协议,约定将王芳的半套房屋产权份额赠与王洪民。当天.王芳和父亲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将房屋回赠给父亲后,王芳向丈夫提出了离婚。一开始,张峰还在犹豫。然而在2009年1月,他从一位朋友那里得知,王芳提前将半套房产回赠给了王洪民。听到这个消息后,张峰才知道妻子提出离婚是早有预谋的。最终,他决定放弃这段婚姻。
2009年8月,南岸区法院判决王芳和张峰离婚。在法庭上,两人约定离婚以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王芳没想到,在拿到离婚判决后,她和父亲又同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张峰将王芳和王洪民告到了法院。张峰认为,王洪民赠给王芳的一半房产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而王芳却在离婚前.私自将这部分房产赠与王洪民,这种行为损害了他的利益。张峰说,经过房产部门价格评估,有争议的房子价值是92万元。张峰请求法院判决王芳私自赠与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王芳和王洪民赔偿自己30万元。
在法庭上.王洪民表示,买房子时他和同事说过将一半房产赠给女儿。而且.那段时间女jL4U女婿经常吵架,他是不可能将房产赠给女婿的。张峰否认了王洪民的说法。他告诉法官.他和王芳曾将自己的房屋变卖,替王洪民交了l 7万元购房款。尽管张峰言之凿凿,但他却拿不出相关的证据。
南岸区法院的副庭长黄家琴是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在她看来,卖掉房屋不是一件小事。给别人一次拿出l 7万元也不是小数目.如果这些事情是真的.必然会留下证据。可张峰却没有卖房合同,也没有银行取款或转账记录。因此,张峰说他替王洪民交了1 7万元,并不是真的.法院也不会采信。
那么,王芳赠给父亲半套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呢?黄法官表示,这先要看第一次赠与的具体情况。也就是说,在王洪民将半套房产赠给女儿时.这半套房产是女儿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7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新规定.子女结婚后父母出钱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配偶无关。像王芳遇到的这种情况就属于父亲出资买房,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这是父亲对女儿个人的赠与,与女婿无关。也就是说.那半套房屋产权属于王芳的个人财产。所以.作为半套房屋的所有者.王芳当然可以将它再回赠给父亲.这种赠与是合法有效的。201 1年9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张峰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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