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4月19日《京华时报》)。 延长女性产假,并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检等事项作出相应规范,虽然只是数字上的细微表化,却体现了国家对女性生育权的重视,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 女性因其特殊的生理特征,在怀孕、生育期间身体极易受到损伤,理应得到特殊照顾。国家对于女性产假的规范,对解决女性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护其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延长女性产假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七条的规定,这可以看作是对女性权益保护法规实现与国际接轨,体现了进步意义。不过就目前而言,对女性权益保护法规的修改固然重要,但更为关键的一点在于,对于权益保障的全面落实,需要自上而下形成强有力的执行力。如果落实方面大打折扣,不仅会造成政策资源的浪费,也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以女性权益保障方面的法规为例,我国曾出台和制定了多个法规进行规范。1988年9月,我国发布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首次对女性在劳动方面的保障进行明确规定;1992年10月我国正式施行妇女权益保护法,对女性的权益进一步升华,上升到法律的层面;1995年1月正式实施的劳动法,加强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其中第七条单列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对劳动强度和女性产假都进行了明确。 法规不可谓不多,但就落实情况而言,却并不理想。据人保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民营企业吸引了全国大约90%的就业,也就是说,大多数育龄妇女就职于民企。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女性权益方面拥有更多的保障。而对于绝大多数民企来说,政策法规的落实常常遭遇“棉花拳”,监管的缺失和处罚力度的疲软,大部分女性别说享受产假,连生育期间请假都难以实现,甚至出现女性一怀孕、生育,其就面临被辞退的现象。虽然过去的法规没有明确处罚细则,此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如违反条例规定,将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看起来这是对女性的保护,但无形之间也会增加女性就业的门槛,那就是将导致企业可能拒招女工,女性就业将会面临更激烈的竞争。 因此,延长女性产假虽然是好的举措,但反观当前法规的落实情况,相关部门更应完善配套的监督处罚机制,必须动真格、出重拳,使违反的企业或个人受到法律严惩,更有必要让其“流血”、“叫疼”。只有使各种政策法规得到全面落实,才能真正保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