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不生孩子,今后将由老婆说了算,以避免女性沦为生育工具。
《婚姻法》条款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读:新司法解释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这一点。”
多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身份权。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不能拥有拒绝生育的权利,很可能沦为生育的工具。(钟楼区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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