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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留守妇女权益维护有三难
发布日期:2011-11-26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近些年,在外出务工家庭中,由于夫妻长期分离、缺乏感情交流而引发的离婚案件比例不断上升。而地方各级妇联在接待此类信访案件中进一步发现,留守妇女在处理离婚案件事务过程中,面临三大问题,严重阻碍了她们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是诉讼举证难。丈夫婚外情、第三者插足是留守妇女离婚的首要原因,但由于地域限制、经济原因和人为干涉,增加了留守妇女对丈夫婚外情的举证难度,因此很多留守妇女放弃举证,在离婚案中采取妥协态度;其次,男方外出打工多年不归家,不履行家庭责任,妻子想离婚却不容易联系到其本人,再加上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欠缺,给举证带来巨大困难,甚至导致败诉,给婚姻中受到巨大伤害的留守妇女增加了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二是财产分割难。大部分留守妇女承担赡养老人、抚育孩子及所有家务的责任,增收能力有限,加之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她们中的大部分在经济上还是依赖于外出务工的丈夫。在离婚案件中,因两地相隔或男方故意隐瞒等多种原因,导致女方无法掌握男方工资财产等情况,使其在财产分割中处于劣势。
  三是子女抚养费给付难。法院判处离婚后,会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子女抚养费具体数额。但目前在农村留守家庭离婚案件中,子女判给女方、男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留守离婚妇女的生活增添了很大的困难。因为地域限制,单靠留守妇女个人力量要求男方履行义务十分困难,强制执行也存在难度,严重侵害了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记者采访了长期从事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湖北省妇联权益部的有关人员,她们认为,这是目前社会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作为妇联组织,湖北省各级妇联近年来积极协调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小组成员单位,寻求支持,建立公、检、法、司等部门全面保护网络,采取有力措施,关心“留守妇女”的生活、生产和身心健康;并通过多种渠道为她们提供法律咨询、培训等方面帮助,积极协调司法部门为无过错的“留守妇女”离婚时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援助。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妇女,经过资格审核,妇联组织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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