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企业按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赔偿李某伤残金和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5万元。 李某退休后被原企业某机械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2005年3月,李某右手被机器切伤。医院诊断为第一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合并血管损伤。住院治疗期间,企业承担了住院费并发给工资。出院后,李某到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伤残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右手丧失功能,构成九级伤残。” 李某诉称,自己是退休返聘在工作中受伤,他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原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他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企业则辩称与李某之间系劳动关系,应按工伤确定赔偿,而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请。机械公司提出了上诉。 分析: 天津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退休后受聘于原企业工作,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之间签订的临时劳动协议及员工上岗协议书形成劳务关系。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李某在雇佣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机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责任。(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