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嘉宾
李明舜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
胡建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
王芳 北京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法理解读】
李明舜:对于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如果所借款项是夫妻的个人财产,那么这种借款协议与没有婚姻关系者的借款协议并无本质的区别,但如果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所借的款项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那么这种借款协议在本质上就是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种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胡建勇:从审判实践来看,夫妻之间借贷纠纷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夫妻之间能否成立借贷关系?二是夫妻之间借贷纠纷如何解决,何时解决?依据本条规定,可作如下理解:
首先,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用途,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行。因为,夫妻双方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发的借贷纠纷,如在履行借款协议中产生问题,应在离婚诉讼中予以一并处理。这样兼顾了民事主体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维护,也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与执行。
第三,本条限定了借贷标的、借贷用途。借贷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夫妻个人财产。借贷用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事务,而非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行为。
【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胡建勇:本条的规定是对《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发展和演绎,在兼顾利益平衡的情况下规定了有限条件的个人财产制,也正因为此,夫妻之间因借贷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成为现实。
王芳:在本条解释未出台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常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该解释的出台,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妇女维权对策】
胡建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妇女在日常生活中,要慎重对待夫妻之间签署的财产处分协议,尤其是借款协议。
王芳:建议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时,明确约定相关借款事项,尤其是借款用途(本解释特指借款用于个人事务)。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理解读】
李明舜: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由于夫妻一方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向自己进行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离婚是由一方特定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即离婚是因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律特别规定的过错导致的,不能做扩大解释;(2)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能涉及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人。如果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胡建勇:依据本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存在离婚过错的情形,不管孰轻孰重,无论谁先谁后,双方均不应向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即使主张了,法院也不会支持。本条是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完善。
【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胡建勇: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使法律从过去的维护形式正义转向维护实质正义,有利于在新形势下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双方均有离婚过错,法律只能一视同仁,均不予保护。
王芳:本条要求夫妻双方均不得出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对夫妻双方提出了一致的道德及法律要求。无论施害者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旦施害,即使自己同为受害人,那么也将失去日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条对维护良好家庭关系有积极的警示作用。
【妇女维权对策】
胡建勇: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惩治离婚过错行为,而不是“以过错治过错”,因此,在离婚过错面前,女性应理性处之,依法维权,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王芳:在家庭矛盾不可调和时可以理智地选择解除婚姻关系,离婚的同时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法理解读】
李明舜: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有些夫妻共有的财产也可能没有分割,如果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理解本条规定时应注意:1.只有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才可以在离婚后提出分割请求,如果是对已分割的财产结果不满意,则不适用本条;2.由于引起未分割的原因很复杂,在处理时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处理。如果未分割的原因是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造成的,那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胡建勇:本条规定的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问题。如何认定“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依据本条规定,可做如下理解:第一,离婚,包括民政部门的登记离婚和人民法院的诉讼离婚;第二,离婚后夫妻一方再次主张分割财产,以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如果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或者人民法院离婚诉讼时已经处理过的财产,不能再次处理;第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夫妻一方再次主张分割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当事人发现财产后两年内。
王芳:该条是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进一步补充、完善。该条赋予了公民在离婚后的事后救济权。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并未穷尽双方离婚未实际分割财产的原因。比如夫妻双方因所谓的“假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时虽然双方明知各项共同财产但并未实际分割,真正办理离婚手续后一方反悔不同意复婚,后弄假成真。
【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胡建勇:本条赋予了妇女穷尽财产分割的权利,有利于妇女权益的维护。
【妇女维权对策】
胡建勇:对于男方隐匿转移财产,要注意查找,掌握证据,及时主张权利。即使离婚时发现不了,离婚后可以继续追查,一旦发现,即可主张权利。
王芳:本条解释明确规定了只要是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均可以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理解读】
李明舜:本条是关于本解释效力的规定。本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如何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所作的说明,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各级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但它的效力比法律要低,如果其内容和《婚姻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相抵触的,则应是执行法律的规定。由于本解释都是实体性的法律规范,因此本解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