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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系列解读之五
发布日期:2011-10-18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财产处分协议比离婚协议更有效


 中国妇女报    

解读嘉宾

    李明舜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胡建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王芳北京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理解读】

   李明舜:理解本条时要注意: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2.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因养老保险金尚未取得,而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主体是特定的,不可转让的,因而不存在分割的问题,即使主张分割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3.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胡建勇:一般情况下,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是用工资缴纳的。无论是事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还是退休后才开始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均应具有工资属性,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处理争议颇多,《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

   王芳:本条依据的是《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本解释是对婚姻法已有解释的进一步补充与完善。

【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胡建勇:现实中由于男女工资收入的差异,养老保险金也有高低。本条的规定,实际上将抹平退休后男女收入的差异,对妇女权益是一种未来的保障。

王芳:本解释明确了养老保险金不能实际分割时,主张权利一方的救济途径。【妇女维权对策】

   胡建勇:对于未到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金,是将来实现时再主张分割,还是目前离婚诉讼中分割养老保险费,值得慎重考虑。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理解读】

   李明舜:本条旨在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按照本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也未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那么,其所附条件尚未成就,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就不应生效,对夫妻双方也不应产生法律约束力,从而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胡建勇:本条规定的夫妻在离婚诉讼之前达成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条规定与《婚姻法解释  (二)》第八条的立法精神前后进行了衔接,澄清了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分歧。

   王芳:本条主要依据的是婚姻自由原则。在协议离婚时,主张离婚一方往往会在财产及子女问题上作出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实践中,由于一方反悔等原因,双方最终未成功协议离婚,那么其财产分割处理的大前提便不复存在了。

【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李明舜:本规定表明这种协议本身就是一种证据,是能够证明协议中提及的财产是否存在以及财产性质的有力证据。

   胡建勇:本条对妇女权益的影响比较大,现实生活中,男方为摆脱某些麻烦或者问题(诸如婚外情),通过离婚协议促成女方放弃某些权益或者做法,而事后在离婚诉讼中肆意反悔,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根据本法条的规定,协议无效,妇女将无法依据离婚协议获得自认为已经争取到的利益。

【妇女维权对策】

   胡建勇: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要慎重,除非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能够成立,否则,妇女应尽量避免签订离婚协议,而是签订纯粹的财产处分之类协议,可能对自身的权益更有保障。

   王芳:如果夫妻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后正式离婚前,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有新的处理意见,在与配偶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离婚诉讼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法理解读】

   李明舜: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的遗产,如果没有明确是由一方所有的,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可以要求分割。继承发生的时间和遗产分割的时间并非完全一致。由于遗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取决于继承发生的时间,所以继承发生后,该遗产就归夫妻共有了,但由于遗产没有实际分割,所以最终哪些遗产归夫妻共有也还不能最终确定,因此本条规定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胡建勇:司法实践中,在离婚诉讼时,享有继承权的一方往往会表示放弃继承权,以防止对方获得相应的利益,未享有继承权的一方则向法院主张要求分割应继承遗产份额的一半,对此,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

    依据本法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时夫妻一方无权主张分割对方享有继承权但未实际分割的遗产,对方有权放弃继承权。主要理由有二: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应为现实取得的财产,未实际取得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夫妻间进行处分。夫妻一方父母去世后所遗留的遗产,只有这一方依法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在遗产未实际分割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事实上也只是期待权;第二,放弃继承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虽然放弃继承权会对主张予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产生影响,但其处分的是自己的遗产继承权,没有违反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继承遗产不是丈夫对妻子应尽的法律义务。当然,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是为了怕妻子在离婚时分得自己继承的遗产,伪称放弃继承权,然后又通过其他方式在离婚后取回了自己应得的那一份遗产的权利,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避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若有证据,夫妻一方仍可以向法院主张确认对方放弃继承行为属无效行为,并可以要求分割对方应继承遗产份额。

    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将有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如果有继承权的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在其父母双亡的情况下,是不能放弃继承权,其继承财产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

   王芳:本条依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实际分割前,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权利。《婚姻法》规定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在遗嘱中明确约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但未实际继承的财产是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无法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胡建勇:在丈夫一方父母留有巨额遗产的情况下,女方将有可能丧失遗产的分割。

【妇女维权对策】

   胡建勇:现实生活中妇女对于自己一方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应慎重遗产分配的时机。

   王芳:在离婚时未实际分割的遗产,离婚后当事人仍应继续关注其遗产继承动向,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实际继承后,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予以解决。为了避免诉累,夫妻双方可在离婚时对可继承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协商意见,一并予以解决。(本报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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