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解释(三)》,立刻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婚姻法解释(三)》十九个条文的法理依据,解析每个条文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影响,提示妇女儿童应该如何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报将从今日起推出《婚姻法解释(三)》系列解读,通过专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胡建勇,北京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等,请他们从法学理论研究、司法实践等不同的角度对《婚姻法解释(三)》逐条解读。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理解读】
李明舜:这一条规定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不同地方不同法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有不同的结果,导致了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对于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婚姻登记瑕疵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看法,民政部门也认为行政诉讼的解决方式使婚姻登记部门“无罪无错”却成为“司法大堂的陪绑者”。
婚姻登记瑕疵效力纠纷的解决途径确实面临很大难题,症结就在于婚姻法本身的立法缺陷。法律中没有就婚姻登记瑕疵的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相应的行政法规、行政机关乃至司法机关难以作为。在婚姻法短期修法无望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相关的行政诉讼解决问题也是无奈的选择,因为无论如何也不能使当事人再处于诉讼无门的尴尬境地。
胡建勇: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有四种情形,即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若当事人以其他理由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婚姻登记瑕疵问题,当事人不应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能因此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部门主张撤销婚姻登记。
王芳:本法条主要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法条明确了两点:第一,法律再一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情形的范围;第二,如果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而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则只能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予以解决。
【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李明舜:现实生活中,常有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婚姻法解释(三)》就此问题作出指引性规定,既有助于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同一个标准处理相关问题,也有助于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时知道如何救济,体现了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
【妇女维权对策】
王芳:在结婚登记时,女性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适当时候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审查对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信息。如果对男方身份确有质疑,女性可视情况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民政机构调查对方身份及婚姻状况。如果发现自己确实上当受骗,属于无效婚姻情形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除婚姻关系,属于婚姻登记瑕疵的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理解读】
李明舜: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同意,通过亲子鉴定就可以解决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会有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
这一规定更多是从有利于诉讼的角度考虑,在必要的时候使用推定的办法可以大大地减少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也有利于法院提高办案效率。然而亲子关系是一个伦理关系,从人权和伦理的角度来看,处理父母提出的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时应充分考虑对儿童身心可能造成的伤害,不能强迫儿童进行亲子鉴定,更不能简单采取推定原则予以否认。对于非婚生子女提出的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可以采取推定原则。
在有关亲子关系的纠纷中,应强调,面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和利益时,司法应首先保护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被抚养教育的权利,这是“儿童优先”原则在司法中的体现,也是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
胡建勇: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此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本法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夫妻之间对子女关系有怀疑时的处理规则,第二款主要规定的则是非婚关系中的亲子关系问题,即所谓“私生子”或“未婚生子”的认定法则。
该条有利于解决婚姻家庭诉讼中亲子鉴定中一方不同意鉴定的困境。但如何认定“必要证据”,需要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具体操作内容。
王芳:目前,国外很多国家的法律已经对亲子关系的否定、肯定、推定问题有了相对完备的法律条文,本条司法解释充分借鉴了国外已相对成熟的立法。
【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影响】
胡建勇:该法条有利于确保妇女的未婚生子以及私生子的合法权益。
王芳:第二款关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之规定对未婚妈妈及未成年人权益有很重要的保护作用。很多女性跟同居男友生子后因各种原因双方未能结婚,但在要求男友支付孩子抚养费时却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非婚生子在抚养费给付诉讼中申请做亲子鉴定时,如果被对方拒绝,法院在判决时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此条规定降低了弱势女方及非婚生子的举证门槛,如在诉讼中提供了和同居男友的亲密照片、同居租房协议等证据,男方在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妇女儿童维权对策】
胡建勇:妇女要有维权意识,加强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收集工作。可以提供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血型证据;根据血型遗传规律,间接认定亲子关系;私下所做的亲子鉴定,虽然不能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证据,但按举证责任规则推定由拒不同意鉴定方承担举证责任。
王芳:在没有婚姻保障的情况下,女性不要轻易怀孕生子。如果孩子已经出生,要保留孩子与父亲之间有亲子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孩子的出生证明、孩子父亲亲口承认亲子关系存在的录音、与男友同居的证明等。这些证据都可能成为将来法院确认亲子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理解读】
李明舜:此条是关于保护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受抚养权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抚养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虽然已满18周岁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也有抚养的义务。
本条所明确的是,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都可以请求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支付抚养费;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支付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芳:这是一条专门保护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条款。
在本条解释未出台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如婚内子女起诉夫妻一方给付抚养费用,即使法院判决其应支付抚养费,但根据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抚养子女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抚养费侵犯配偶的权利,执行法官执行时也无法辨认被执行财产是否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故在夫妻双方未离婚的前提下,子女在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主张权利时,受到了诸多限制,各个法院对此认识不同,有的甚至在立案时就受到重重阻力。
【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影响】
胡建勇:在本法条出台之前,一般抚养费纠纷发生在父母离婚诉讼中或者父母离婚后的抚养费诉讼中。根据本规定,子女在父母离婚之前就可以主张抚养费,起诉的原告应该是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被告为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父母或者父母一方。更好地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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