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们一定要帮帮我啊。“2010年9月13号,这样的一幕发生在溧阳市南渡镇,当事人张瑞良、周有来到溧阳市南渡镇政府要求帮助调解一起在工地发生的意外事故赔偿纠纷,南渡镇镇妇联彭秋艳作为溧阳市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参与了调解。
据当事人反映2011年8月19日晚上20:00,张瑞良在承包方周有所安排的工地住地因个人原因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有立即组织将张瑞良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诊断张瑞良多处发生骨折,经治疗后,张瑞良生活仍不能自理。其侄子陈云要求周有予以20万元赔偿,周有认为他们提出的赔偿要求太高,经多次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在详细倾听了事情发生的始末后,调解员认为张瑞良在非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意外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周有也负有一定责任。于是调解员与周有进行了单独沟通,并对伤者家属陈云做了思想工作:伤者生活不能自理,我们深表同情,但是补偿要求应该合理;同时也要看到这次事故发生后,周有一直是同情和体恤的,是有积极解决矛盾的愿望的,希望伤者能够适当考虑。
最后经反复协商,双方达成偿协议:周有除支付一万元医药费外,另补偿七万五千元补偿费。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