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天每天不低于157元
后四天每天至少104.8元
2011年国庆节放假安排为10月1日至7日放假,共7天。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10月1日、2日、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至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安排调休,如果在6个月内不能安排调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按国家和江苏省规定,日工资等于加班工资月计发基数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今年常州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140元为例,日工资应为1140元除以21.75天约等于52.4元,如果国庆假期前三天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是157元(52.4×300%);后四天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是104.8元(52.4×200%)。国庆假期的前三天即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必须在11月底前兑现。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投诉电话: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86689292;金坛市82839567;溧阳市87269690;武进区86310846;新北区85127925;天宁区86663650;钟楼区88890319;戚墅堰区88373735;市劳动保障咨询12333。
来源:常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