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史某与王某因为感情不和于200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5岁的儿子由母亲王某抚养。2010年王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6年10月8日止。王某的儿子自王某被羁押之日起由王某的父母实际抚养。史某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认为王某被判刑入狱,为了儿子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诉请法院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而被告王某认为,原告已经再婚,原告的家人对孩子的态度不好,跟随原告生活并不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村委会、幼儿园均可证明被告的父母有能力抚养孩子且一直照顾得很好,故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使儿子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在被告被判刑后,诉请变更抚养关系,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无力继续抚养儿子或有其他不利于儿子身心健康的行为。被告及其父母均表示愿意并有能力抚养,从被告举证及法院查证的情况看,王某的儿子自2009年10月起由王某父母实际抚养,并无不利情形,改变生活环境要有适应过程,对其成长不利。且原告已再婚,被告正在服刑,孩子是被告的精神寄托,变更抚养关系对被告改造不利。故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是前提 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本质上是基于父母的亲权。在未成年人父母夫妻关系存继期间,亲权原则上由父母共同行使,但在父母离异之后,子女不能共同跟父母一起生活,父母如何行使亲权法律规定是不同的。如日本规定离婚时由法院确定父或母一方单独行使亲权,美国则规定离婚后仍然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亲权,还有的国家尊重父母双方的约定,即可单独行使,也可共同行使。 我国的婚姻法允许离异父母可以就其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可以单方行使也可双方行使。该意见第十六条同时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能力缺乏、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十周岁以上子女有变更意愿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史某与王某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儿子由王某抚养,王某因为犯罪入狱服刑,史某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一般来说,入狱服刑因为无法直接抚养子女,可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一种理由,但入狱服刑人员并不当然地失去了对子女的抚养权,法院要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决定是否支持变更。本案被告及其父母均表示愿意并有能力抚养,从被告举证及法院调查的情况看,史某与王某的儿子自2009年10月起由王某父母的抚养,并无不利情形,改变生活环境要有适应过程,对其成长不利。法院同时考虑原告已经再婚,变更抚养关系也不利于被告的改造,综合各种因素作出了上述判决。(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