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对再婚8年,有三个孩子的外地来常打工夫妻,因家庭经济大权被男方严格掌控,女方没有一点自主权,由此经常吵闹,致使家庭关系紧张,女方已离家三个多月,男方多次要求女方回家未果。市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坦诚的交流沟通,调解员和心理咨询师的分析劝导,使他们化解了心中的怨气,双方对家庭经济收入的分配达成了共识,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表示要珍惜目前的家庭生活。
分析:在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中国家庭仍然存在自古有之的“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模式,在当前部分精英成功人士家庭中趋势更为明显,“全职太太”衣食无忧,但自我价值感极易受挫。经济支配权是家庭的重要权利之一,夫妻双方都应享有家庭经济支配权,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我国《物权法》第95条也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是很明确的: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家庭经济支配权,而不是应不应该的事。男女平等决定了夫妻双方的家庭权利平等,不仅是指人身权平等,还包括财产权平等。一方主内一方主外体现的是夫妻之间的劳动分工不同,主外一方挣来的钱实际上是双方共同劳动的成果,法律上也规定为共有财产,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支配和享用。任何一方独享经济支配权,是对对方财产权的侵犯,也是对对方家庭权利的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