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抠门老公”经济封锁 调解化解家庭阴霾
发布日期:2011-08-21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一对再婚8年,有三个孩子的外地来常打工夫妻,因家庭经济大权被男方严格掌控,女方没有一点自主权,由此经常吵闹,致使家庭关系紧张,女方已离家三个多月,男方多次要求女方回家未果。市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坦诚的交流沟通,调解员和心理咨询师的分析劝导,使他们化解了心中的怨气,双方对家庭经济收入的分配达成了共识,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表示要珍惜目前的家庭生活。

    分析在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中国家庭仍然存在自古有之的“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模式,在当前部分精英成功人士家庭中趋势更为明显,“全职太太”衣食无忧,但自我价值感极易受挫。经济支配权是家庭的重要权利之一,夫妻双方都应享有家庭经济支配权,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我国《物权法》第95条也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是很明确的: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家庭经济支配权,而不是应不应该的事。男女平等决定了夫妻双方的家庭权利平等,不仅是指人身权平等,还包括财产权平等。一方主内一方主外体现的是夫妻之间的劳动分工不同,主外一方挣来的钱实际上是双方共同劳动的成果,法律上也规定为共有财产,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支配和享用。任何一方独享经济支配权,是对对方财产权的侵犯,也是对对方家庭权利的侵犯。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