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因优化组合、竞争上岗而“落岗”的山东省郯城县女工杜某为讨要报酬,于1999年11月15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其原工作单位(某审计师事务所)补发1994年至1998年8月的工作提成、工资、奖金、福利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约计15000元。从那时起,这位女会计师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杜某原为某审计师事务所固定职工,中国注册会计师。1994年杜某担任该所财务审计部主任。1995年3月,该审计师事务所经县审计局同意,制定了“优化组合,竞争上岗”的方案,并按该方案予以实施,在优化组织中杜某未被组合上,成了“落岗”女工,审计师事务所遂按其内部制度,对杜某1995年四五月份的工资分别制定为200元和1500元,6月份没有工资,但均未发到杜某手中。1995年7月份,事务所给杜某重新安排了工作岗位,并按照规定发放了相应的工资,但1995年单位执行的年度平均奖2000元未发给杜某。
1996年,审计师事务所在制定的超任务提成发放表中,杜某应得提成1039元,但杜某未实际领取。1997年1月,杜某领取工资628.2元,1997年2月至4月,审计师事务所以杜某旷工为由未发给其工资。1997年5月份,审计师事务所给杜某重新安排了工作,并发放工资至1998年1月。1998年二三月,事务所造的工资表上杜某工资均为572.3元,其中2月扣灾区捐款30元,事务所未能提供杜某领取证据。1998年4月至9月,杜某连续请病假,事务所按病假工资即原数额的80%发放,列在工资表上的数为487元,另外还有扣发的其它费用,主要有因请假而扣的费用及医疗保险金136.94元,1996年7月至1997年12月的养老金206元、1998年养老金132元、水电费等,扣除后每月工资最高204元。杜某1998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单位以杜某未请病假为由,每月只发150元的生活费,而杜某于1998年10月23日又向单位交了一张病休证明。而单位以杜某无故不上班,停发了其1999年1月至7月份的工资并停交了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杜某自己补交了其养老保险金共计945元。
分析:
2000年5月12日,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审计师事务所补发原告杜某1995年4月至6月的工资1293元,1997年2月至4月的工资1884.9元,1998年2月至1999年7月的工资8766元,合计为11943.9元;被告某审计师事务所补发原告杜某1996年的工作提成1039元;被告某审计师事务所补发原告杜某已交的养老保险金945元。以上三项合计为13927.9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审计师事务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杜某作为正式职工,应像其他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的对待,上诉人在1995年实行的优化组合方案,仅是其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杜某虽未被组合,但并非下岗,杜某只是面临重新被安排工作岗位的问题,上诉人在此期间只发生活费甚至不发生活费的做法,于法无据,对由此而减少的工资收入应予补发;在该年度中,杜某按单位的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后,理应同其他人一样享受年度平均奖,上诉人主张的未组合的人员不发平均奖,依据不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病休期间只发最低工资,停交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于法无据。
2000年10月24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审计师事务所补发给杜某1995年4月至6月的工资1293元,1997年2月至4月的工资1884.90元,1998年2月至1999年7月的工资5707.22元,合计8885.12元;审计师事务所补发给杜某1994年度、1996年度的工资提成各381.5元、1039元,审计师事务所补发杜某1995年度平均奖2000元;审计师事务所补发给杜某已交的养老保险金945元。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杜某刚要松口气,却因为原审被告某审计师事务所与县审计局脱钩后,变更为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的6位股东又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1年11月5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于2002年11月12日依法作出维持二审判决的再审判决。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杜某在漫长诉讼路上跋涉了3年,三审三胜,法律终于给了她一个满意的答复。 (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