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北部有这样一种农村习俗:大儿子赡养父亲,二儿子赡养母亲。近日,当地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的判决却指出,这样看似合乎人情常理的乡风民约也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70多岁的陈某是浙北德清县新市镇的一名妇女,共生育了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因为没有固定收入,她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当年,陈某的儿子在兄弟分家时按照农村习俗约定,陈某随小儿子生活,其丈夫则随大儿子生活。2004年,陈某的丈夫去世。 2006年10月,陈某因病花去医疗费6000多元。陈某认为大儿子对自己生活困难、体弱多病的状况不闻不问,以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赡养费6800多元、医疗费3000多元,并从2006年12月开始每月支付赡养费248元。 陈某的大儿子则认为,按照农村习俗和当初的约定,父亲由他赡养,而母亲则归弟弟赡养,父亲在世时,自己也独自承担了父亲的赡养义务,并且对母亲也不是不闻不问,而是非常照顾。再者,如果要承担赡养义务的话,四个子女也应该一起共同分担。 德清县人民法院新市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的大儿子对陈某具有赡养义务,不因兄弟分家而剥夺父母请求任何一方赡养的权利,乡风民约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法院对陈某的大儿子关于赡养义务由四个子女共同分担的异议予以采信。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的大儿子自判决生效起每月支付其母赡养费108元,并支付医疗费1500余元。(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