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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不准结婚 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发布日期:2011-08-04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由:无缘夫妻为了锁住对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虽归其对方所有,但以约定不准结婚为条件。四年后,发现对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原告遂上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房屋。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69月,经人介绍梁某与冯某相识,于并次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并于1998年婚生一女。孩子出生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发生殴打,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

 20075月,冯某因琐事再次和其丈夫梁某发生争执。伤心之余,其提出与丈夫梁某离婚,梁某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必以签订协议为条件,协议约定二人共同所有的90平米的住房归冯某所有,女儿随冯某生活并抚养,读大学之前的生活费由双方分担,在读大学之前冯某不准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同居,若被发现,则共同所有的住房归男方所有。为了避免再次受到其丈夫梁某的伤害,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并捺了手印。

 2010年五一假期期间,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男朋友郝某,郝某对她疼爱有加。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二人于2011130在郝某的户籍所在地登记结婚。201131,李某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其前妻不讲信誉违反约定,遂要求其前妻冯某返还房屋。因双方协商不成,故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说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所订立的协议住房归被告所有,被告冯某在女儿读大学之前不准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同居,若被发现,共同所有的住房归原告梁某所有,属于附条件的协议。协议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所约定的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附加条件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其实质是剥夺了原告的结婚的权利,因而附加条件是无效的。但是协议中关于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子女抚养的约定是有效的。因此被告冯某是可以结婚的,其原告梁某不能以此为条件要求再要回已经处分了的房屋,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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