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丈夫在妻子未到场的情况下,私自将妻子的房产卖予他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存在过错的丈夫赔偿购房人损失5600元,判令中介公司退还购房人定金4400元。
被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5日,原告裴某与被告李某和被告洛阳某房产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将位于涧西区的住房一套(该套房屋所有权证是其妻被告陈某的名字)卖给裴某,成交价28万元;中介公司收取原告裴某中介服务费5600元、代办过户费300元、代办贷款服务费500元、交付房屋定金3600元等主要内容。合同上“陈某”的签名是其丈夫李某在陈某未到场的情况下代签的。合同签订后,李某于2010年5月5日向中介公司交纳服务费、代办过户费、贷款费和房屋定金共计10000元。之后,被告陈某以该套住房是个人财产为由,不同意卖房。为此发生纠纷,裴某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法院说法: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裴某、被告李某和被告中介公司于2010年5月5日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合同中涉及房产所有权人被告陈某不同意卖房,合同不能履行。被告李某明知欲出售的房产不完全属于自己所有,而与原告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对《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房产所有权人被告陈某没有签字,欲实现合同目的,明显失当,应退还收取原告裴某代办过户费、贷款费和房屋定金共计4400元,其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中介服务费不应退还。原告裴某明知该房产所有权人不是被告李某,而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审查不严,其要求被告李某、陈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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