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我的姐姐小时候被我伯父伯母收养,伯父去世后,她一直随伯母生活。不久前,我的父母因遇车祸双双去世。姐姐得知这个不幸的消息后,主动来和我一起料理了父母的后事,并要求与我一同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我认为姐姐已送养给他人,且在父母在世期间这种收养关系没有解除,她无权继承生父母留下的财产。请问,我的认识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由于你姐姐已被伯父伯母收养,因而一般地说,她已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了。 但是,养子女有权分得生父母遗产的两种例外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已是别人养女的女儿,那么你姐姐有权取得受遗赠的遗产。第二情况是,如果你姐姐在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同时又对生父母有较多的赡养,且生父母生前又没有以立遗嘱方式遗赠一定财产给你姐姐,那么你姐姐根据继承法第14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