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再婚又育有子女,但自己却下了岗,对离异时判随对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给付抚育费?某市人民法院日前就一起案件作出判决:按下岗工人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一半给付日常生活费用,同时分担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用。
某市一家建材公司职工庞某与银都集团职工王某于1994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仅4岁的儿子磊磊随父亲庞某生活,母亲王某每月给付抚育费65元。但磊磊上学后,生活费、教育费用增加,王某每月给付的65元钱已远远不足以维持磊磊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用,而庞某又在单位下岗,致使磊磊生活困难。为此,磊磊将母亲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母亲将抚育费增加到150元并承担教育费用。
王某在法庭辩称:自己离婚后再次结婚,并又生有一子,现自己也已下岗,无力抚养孩子,每月支付65元已是自己的能力极限,不同意增加抚育费。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孩子随谁生活而消除。庞某王某离婚时磊磊只有4岁,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王某每月给付65元抚育费已明显不能适应新的情况,且庞某、王某对磊磊就读学校没有异议。因此,磊磊要求母亲增加抚育费并承担教育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定:王某应按市下岗工人的最低生活标准50%的标准,每月给付磊磊生活费110元,同时承担磊磊教育费用的一半,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进行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水平,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发达,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必须由父母承担。在本案中,庞某王某双方都已下岗,工资不高,但工资不高并不意味着父母不能抚养子女,或不能使子女正常生活。只要父母行为能力正常,就有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和受教育的义务。由于王某下岗后工资很低,如果机械地按照司法解释中“20%-30%”的比例计算其承担的抚育费金额,必然无法保证磊磊正常地生活和上学。在此情况下,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当地下岗工人最低生活保障费为基数计算较为科学。 (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