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离婚后又遭下岗 该给子女多少抚育费?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离异后再婚又育有子女,但自己却下了岗,对离异时判随对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给付抚育费?某市人民法院日前就一起案件作出判决:按下岗工人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一半给付日常生活费用,同时分担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用。

     某市一家建材公司职工庞某与银都集团职工王某于1994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仅4岁的儿子磊磊随父亲庞某生活,母亲王某每月给付抚育费65元。但磊磊上学后,生活费、教育费用增加,王某每月给付的65元钱已远远不足以维持磊磊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用,而庞某又在单位下岗,致使磊磊生活困难。为此,磊磊将母亲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母亲将抚育费增加到150元并承担教育费用。     

     王某在法庭辩称:自己离婚后再次结婚,并又生有一子,现自己也已下岗,无力抚养孩子,每月支付65元已是自己的能力极限,不同意增加抚育费。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孩子随谁生活而消除。庞某王某离婚时磊磊只有4岁,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王某每月给付65元抚育费已明显不能适应新的情况,且庞某、王某对磊磊就读学校没有异议。因此,磊磊要求母亲增加抚育费并承担教育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定:王某应按市下岗工人的最低生活标准50%的标准,每月给付磊磊生活费110元,同时承担磊磊教育费用的一半,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进行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水平,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发达,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必须由父母承担。在本案中,庞某王某双方都已下岗,工资不高,但工资不高并不意味着父母不能抚养子女,或不能使子女正常生活。只要父母行为能力正常,就有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和受教育的义务。由于王某下岗后工资很低,如果机械地按照司法解释中“20%-30%”的比例计算其承担的抚育费金额,必然无法保证磊磊正常地生活和上学。在此情况下,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当地下岗工人最低生活保障费为基数计算较为科学。 (溧阳市妇联供稿)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