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是一名孤儿,生前主要靠民政局发放低保金生活。2009年8月,王某死亡。王某生前在银行开立有一个活期储蓄账户,至王某死亡时该账户中尚有存款6214.43元及利息16.65元。王某的伯父和两位叔叔在王某死亡后,依当地风俗为王某办理了丧事并花费9803元,费用由王某的伯父和叔叔共同承担。王某的伯父和叔叔在清理王某的遗物时发现王某在银行处有上述存款,遂到银行支取,但因不知道取款密码,银行拒绝支付。王某的伯父和两位叔叔遂以原告的身份经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银行将王某生前的存款6214.43元及利息16.65元支付给王某的伯父和两位叔叔。 【评析】《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于三原告分别是死者王某的伯父和叔父,并不包括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因此王某的伯父和两位叔叔不是死者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又因为死者王某在生前未留有遗嘱,也未将其财产遗赠给其伯父和叔叔,因此王某的伯父和叔叔也不是死者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王某的伯父和叔叔有权要求银行支付该笔存款和利息。虽然三原告不是死者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或遗产受赠人,不能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是在王某死亡后,三原告作为王某的亲属为王某办理了丧事,并花费了9803元。由于死者王某遗留有存款,因此王某的丧葬费应当王某的遗产承担。三原告已经垫付了王某的丧葬费,因此三原告有权要求用王某的遗产即在被告处的储蓄存款抵偿其垫付的丧葬费。 根据我国的传统风俗,死者的遗产一般由死者的亲属继承,在死者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时,遗产由死者比较亲近的亲属继承。三原告作为死者王某的伯父和叔父,取得王某的遗产,也符合我国的传统风俗。(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