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5月,24岁的李小姐与26岁的王先生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盛大的结婚典礼,但双方并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 王某的父母生前有一套2居室的楼房价值30多万,1998年父母因病先后去世,留下了两居室的楼房,2000年王某与李某共同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7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就王某父母遗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李某认为楼房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均等分割;王某认为楼房系父母留下的遗产应由自己来继承,当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李某对父母的遗产没有合法继承权,该遗产为其个人财产,不能分割给她。 本案中,王某所继承的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为,虽然李某与王某于1997年举行婚礼时没有合法登记,应当属于未婚同居行为。但是后来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举行结婚典礼时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因此后来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法律效力可以溯及到1997年5月,即双方形成夫妻关系的时间是从1997年5月开始起算。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双方形成夫妻关系时间应从1997年5月开始计算。 根据《婚姻法》中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除了遗嘱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以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王某父母是在李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的,其遗产没有明确指定给予其子王某所有,因而该遗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溧阳市妇联供稿) |